篇一:关于手术室备用麻醉药品
关于手术室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麻醉、精神药品在采购、存储、供应、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根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手术室(麻醉科)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明确主管院长、药剂负责人、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和值班等岗位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主管院长或指定的专(兼)职负责人和医务、药剂、护理、手术室(麻醉科)、保卫等部门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熟悉麻醉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并经所在医疗机构授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第七条 负责麻醉、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和保管等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药学技术职称或经县(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新参加麻醉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经相关法律法规和
岗位制度、岗位职责的培训。
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人员(非印鉴卡载明人员)的变动必须经过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主管院长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批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医、药、护等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时,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组织对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定期开展癌痛三阶梯疗法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时,并建立档案。
第三章 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审核和批准等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由本单位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退货、储存、保管、交接班、发放、调配、使用、随诊、报残损、销毁、不合格药品处理、残留液处理、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和奖惩等制度,并明确各项制度施行的时间。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完善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须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由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药剂科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对违反制度造成丢失、泄密、损失、被盗等事故的责任者要逐级追查,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采购和验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采购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凭经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下称“印鉴卡”)。
印鉴卡由药剂科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管理。印鉴卡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印鉴卡领用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负责医师、药剂科负责人和采购员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印鉴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第十七条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医疗机构印鉴卡内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变更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参照?
台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换发证验收标准?实施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持卡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填写?
台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换发证申请表?。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台州市卫生局在印鉴卡有效期届满前,按照?
台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换发证验收标准?
组织验收,合格的予以换证,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将取消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资格,有效期满后收回印鉴卡。
有效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将取消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并收回印鉴卡。
准予换证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印鉴卡遗失的,持证单位应及时向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机构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印鉴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麻醉药品供应企业,但采购
麻醉、精神药品每年必须固定一家,不得擅自更换。
医疗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表和确定的供药单位报所在地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三区医疗机构直接报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月底前核定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当年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数。
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的,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所在地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三区医疗机构直接报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医疗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库存数量上报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区医疗机构直接报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购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填写?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订购申请表?
,加盖与印鉴卡相对应的医疗机构印章、负责人印章、负责医师印章和药剂负责人印章,并经药剂科负责人审核同意。
采购员必须携带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订购申请表?
和本人身份证到经备案的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醉、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需要和贮存条件合理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采购量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用量。
购买麻醉、精神药品的货款必须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二十三条 麻醉、精神药品采取公路运输的,必须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如由医疗机构自提的,应有保卫科人员负责押运或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
采购麻醉、精神药品后,印鉴卡应及时交回药剂科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四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验收的场地必须是指定的安全场所,做到批批验收,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检查标帖的粘贴强度和位置。
验收记录至少要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帐册,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采
购人员必须在场,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验收过程发现包装等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经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负责人批准后立即按照退货制度办理。
发现假劣药品的,应就地封存,不得退货,并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基本设施坚固、具有抗撞击能力的砖混或钢混结构的建筑物中,且安装钢质保险门或储存在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的钢质保险箱中,保险箱一般须固定在墙上。
存放保险箱房间应基本设施牢固、门窗防盗措施完善,且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或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的周转库和储存少量备用麻醉、精神药品的专柜应为钢质保险柜,一般须固定在墙上。
存放保险箱房间应基本设施牢固、门窗防盗措施完善,且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或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报警装置启闭和人员值班记录应完整。
第二十七条 麻醉、精神药品仓库或保险箱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立的周转库实行专人专锁管理,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门诊、急诊、病区药房、临床科室(手术室)等少量备用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加锁专人管理,变换管理人员的,要根据医疗机构交接班制度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核对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有效期、质量情况、处方后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 麻醉、精神药品可同仓(柜)储存,堆放按剂型分开;麻醉、精神药品应分开存放。
合格药品应与不合格药品严格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不合格药品标志。
麻醉、精神药品应按批号分别存放,按照“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发放药品,陈列应整齐有序,保持整洁,并不得存放与之无关的任何物品。
第二十九条 麻醉、精神药品保管人员必须将专锁钥匙随身佩带,不得随意乱放和转交其他人员。
发现钥匙丢失的,应立即报告药剂科主任、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保卫部门,并根据规定立即更换保险箱或锁芯。保管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变更保险柜密码。
篇二:麻醉科、手术室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手术室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手术室药品主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急救药品和常规药品
一、 麻醉药品和Ⅰ类精神药品
1、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 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失。
实施“五专”(专人、专柜、专锁、专册、专处方)管理,班班交接,定期清点。
2、 麻醉和Ⅰ类精神药品保存在专用保险柜中,钥匙由科主任 和麻醉护士保管,按照规定实施药品基数管理,麻醉医师到麻醉护士处领取当日手术所需麻醉药品,麻醉结束后将处方和剩余药品交麻醉护士对查。
每日晚10:00前,麻醉护士持当日麻醉处方到药房领取,确保基数正确。急诊柜药品由麻醉护士负责补充、交接班。当日早8:00前补充药品完毕后交白班医师,白班医师交夜班医师,夜班医师当日晚10:00前交麻醉护士,麻醉护士收回处方,补充药品并交班。
3、 麻醉药品处方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具有麻醉药处方权医师 的全名签字,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药名不得缩写。
使用时应仔细核对处方品名、数量等内容。
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交班手续齐全并 签名。
4、 麻醉药品和Ⅰ类精神药品不得外借,其他药品外借须经科 主任批准并按时如数还清。
二、急救药品
急救用药品为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所用,必须妥善严格管理,保证做到随用随上,不能延误抢救应用。
1.急救药品要有专车专柜存放,要有固定地点。
2.急救药品要有清晰的药品目录。
3.急救药品要齐全,以满足临床抢救病人的需要。
4.急救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和保管。
5.急救车或柜内急救药品的存放要有相对固定的放置位置,以便紧急时以最快的速度使用。
6.急救药品要注意防潮、防晒,要放置在通风、干燥、避光处。
7.要定期对急救药品进行清点,对用过的药品要及时补充。
对过期药品要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
三、常规药品
常规药品实施麻醉科、手术室电脑记账,药房每日汇总,第二日早手术室护士持发药单送至麻醉科,与麻醉科相关人员清点交接。
篇三: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目 录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0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0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1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临床科室储存管理制度……
……1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1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1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
………………………16
临床科室责任人职责……
…………………………………………17
药剂科主任职责……
………………………………………………18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
……………………………………………19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20
调剂人员职责……
…………………………………………………21
处方医师职责……
…………………………………………………2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4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办、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小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及使用的部门(药库、药房、手术室、住院部各科等)都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规定定期每季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制定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经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授予院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
2、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人员名单报送市卫生局备案,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时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医务办和药剂科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手术室等科室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药剂科负责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卫生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院医疗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经药剂科负责人、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采购员上网发送订单采购。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2天内)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药房调配窗口、住院部各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基数,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的保存应当不少于3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
二、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标签:麻醉药品,手术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