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如果是进行了备案的公章则有编号。没有备案的(在实施备案编号前)的公章没有编号,没有编号的公章只要一直使用,且使用单位不是法人单位,不影响公章效力。
街道办或居委会公章格式要求为直径不得大于四点五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扩展资料
街道办事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办事处书记、主任签批。
3、办事处各口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口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办事处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办事处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办事处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办事处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
标签:公章,编号,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