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扩展资料
城市郊区发展:城市发展的初期,较多地采取由市区向四周郊区扩展的方式。但是,现代大城市市区的发展,很多是在郊区建设卫星城镇或工业城镇,形成一个多层次、多中心的城镇体系。因此,大城市的郊区,往往成为城市重新分布人口和生产力的地区。
到80年代初为止,中国城市郊区的产业结构基本上以农业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变化。中国一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大城市的郊区,已出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由于汽车的普及,郊区高速公路和其他快速交通的发展,为市区人口移居郊区提供了条件。加上郊区环境质量较好,50年代以来,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有大量市区人口迁移到郊区。一些大城市出现了市中心区衰落,郊区城市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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