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前夕,大家都沉浸在假期即将到来的喜悦中,而一则新闻却寒了劳动人民的心: 扬州市某公司两名质检员,公司有紧急任务需要安排他们加班,但他们因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后再去加班,最后公司不同意续签合同,他们俩也没去加班。 因为他们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没能按时交货,造成了12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两人赔偿公司损失的15%约1.8万元。 这个判决一出,网友顿时炸锅了,有网友说:“996没被处罚,不加班先被处罚了。” 笔者认为,这个判决不太合理,其实应该承担责任的是这家企业的管理人员,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该企业的损失源于管理人员未进行合理的人员调度。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考
这个判决本身是违法《劳动法》的,一点不公平,完全站在了资方的角度,法官更是个法盲,严重怀疑他有严重的渎职、滥用权力行为。 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候说:公司有紧急任务,这两个员工是负责检验的,公司让他们加班,他们没有加班,造成损失12万,最后法庭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赔偿了15%,也就是1.8万。 但是要不要加班,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劳动法》对加班有明文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容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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