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日前为讨薪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收到了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
“维权高收费”一时成了当地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
(1月22日新华视点)
劳动者是因为收入被拖欠而申请劳动仲裁,此前他们大多已因此而生活艰难甚至举债度日,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动部门再向其收取高额仲裁费,无疑将使他们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
另外,劳动者被拖欠薪水本就是受到了欺凌,其心中本就充满着痛苦与愤懑,如果劳动仲裁部门不以高效裁决来抚慰他们的心灵,反因收取高额费用堵塞他们的维权道路,则不但会令劳动者因维权举步唯艰而心境更为恶劣,而且也不啻于是在对他们施以物质与精神上的二次伤害。
部分劳动者维权之路因劳动仲裁费受阻,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设计有一定关系。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置机制当中,劳动仲裁是法律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者未经劳动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重庆诗仙太白集团204名职工来说,他们因为没有能力缴纳34万余元处理费,讨要欠薪的申请难以进入劳动仲裁程序,而由于没有经由劳动仲裁程序,他们诉至法院又不会被受理,这样一来他们就陷入了四处碰壁、告状无门的境地,劳动权益也由此而失去了得以维护的途径。
由于劳动仲裁被设计为法律诉讼的前置程序,一些地方便借劳动仲裁乱收费、多收费,将劳动仲裁收费当作减轻财政负担的一种途径,有些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向劳动者狮子大张口搞创收。
国务院《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为每件20-50元,而《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却规定劳动争议金额超10万元的按标的额收取处理费,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上位法规的规定范畴,加重了申请仲裁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如果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自然不会产生所谓的处理费,但是正如长期代理劳动争议官司的周立太律师所介绍,当前维权职工要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一张不受理通知书先要支付五六千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作为劳动仲裁部门来说,如果劳动者没有能力承担高额仲裁费,就应减免或准予缓交相关费用,但是像重庆万州劳动仲裁部门既不予以减免或缓交费用,同时又不因劳动者无力缴费而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导致重庆诗仙太白集团204名职工进退两难,就明显地具有向申请仲裁劳动者勒索的故意,不能不令人怀疑其是将劳动仲裁权力当作谋取部门私利的工具。
无论是就劳动仲裁制度还是其他制度而言,好的制度都首先应该是善的制度。因为一项制度只有首先是善的,才可能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弱势群体利益得以维护才会有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才可能会与一切制度应该志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初衷相吻合。
如果一项制度不能对弱势群体体现出应有的善意,甚至因为有关部门将其当作敛财工具而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恶,则弱势群体利益就难以因该制度得到维护,这样的制度也就事实上走向了维护社会公正一切制度应有设计初衷的反面,事实上起着加重社会中原有的恶的作用。
所以可以说,唯有首先是善的制度才可能会是好的制度,不能体现出对于弱势群体应有的善甚至表现出恶的制度不会是好的制度,也不可能结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善果”。也正因为如此,任何制度设计都应首先以体现出对于弱势群体应有的善意为依归,都应尽可能排斥与制约其中可能诱发出恶的规定与设计上的漏洞。
其实,依法处理劳动仲裁是一种政府公务行为,与其他政府部门公务活动没有实质性区别,所以劳动仲裁部门应与其他政府部门一样列入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劳动仲裁费应与其他公务成本一样由财政资金承担。
如果说设计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确属提高劳动争议处置效率与节约司法资源之所需,则免费劳动仲裁也就是促进这些目标得以更好实现的必要之举。
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保障之规定充满期待,并期待包括重庆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内的各地劳动仲裁部门能提前参照该法相关规定执行,并期待在该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能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防范各种变相收取仲裁费现象出现,以能真正将该法所体现出的对于弱势群体的必要善意落到实处,通过切实减轻劳动者维权负担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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