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系关联电商平台(京东、唯品会、拼多多)联合起诉天猫平台“二选一”规则,无论谁胜诉,这四家都是最后赢家。
腾讯系电商平台三打一
每到双11来临,都会出现这样的新闻——某某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商家“二选一”。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二选一的具体意思,但首席体验观还是想翻译成通俗点的话来说出来。
先简单说一下背景:
10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将京东和天猫之间“二选一”的诉讼公之于众。裁定书显示,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为东猫案)。11月6日,据澎湃新闻报道,东猫“二选一”案件有了新的变局——拼多多和唯品会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看到索赔数额——10亿元人民币,各位有什么感觉?
再看各大媒体的报道:
背景说完了,怎么样,是不是想关注一下到底谁会获胜?
“二选一”早已沦为双11流量话题
其实,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了:“二选一”早已成为双十一的标配。
应该说,每年双11之前,就会有着关于“二选一”的战争,到底谁胜了我们都不记得了,依然是马太效应——强者恒强。但是,这些打官司的电商平台甚至参与的商家在打官司过程中,品牌的不断曝光,以及更多民众的关注度增加,都带来了网络流量,于是,双11又一次促进了产品销量。
所以,“二选一”的官司,明年还是会持续地打。
电商平台“二选一”官司在争啥?
虽然我们都不记得这些年的二选一官司都谁胜了,但都记得最终不过是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面,约谈,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
而很多人并不明白,既然是充分市场化竞争,那么平台自己规定入驻政策,有什么错吗?就如很多品牌的独家代理权一样,为什么就成了众矢之的呢?
我们再回头看一下,这些电商平台间关于“二选一”的战争到底在打啥?不过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证明谁家更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谁家更想保护入驻商家利益,那关我们消费者什么事儿啊?当然关我们的事——因为垄断地位就意味着没有充分竞争,就意味着商家产品价格可以随意定,只要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谈好分钱的事,至于价格、服务等等,你消费者爱买不买了。长久下去,肯定是不利于市场良性发展的。
所以,担负着市场监督和指导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出手,原因的确就是京东起诉状中所说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此,每年双11,就在电商平台们关于“二选一”的官司及口水战中愉快地过来了,引得众人都哄笑起来:店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内容,主题是《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这个裁决裁定,是最高法院驳回阿里对于京东起诉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事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这是个什么情况呢?说来还真是挺费口舌的。
众所周知,今年618前后,部分商家遭遇京东阿里“二选一”,选择在京东撤店或者不参加京东618,只参加天猫618,这样的情况,在业内其实已经见怪不怪,每年618和双11大促,都会有“二选一”的事情发生。
但今年不同,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明确规定:
电商法35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所以,今年京东决定起诉阿里,不过起诉地点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阿里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也就是说,阿里认为自己是杭州的企业,京东在北京,在北京审理此案恐怕不利于自己,所以提出要在浙江高级法院审理……很明显,浙江高级法院会更有利于阿里的应诉。
不过,北京高级法院一审驳回了阿里的“管辖权异议”的请求,大概的意思是,认为阿里京东都是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存在“管辖权异议”,北京高级法院可以审理。具体细节,我们会在阅读原文处附上整个裁决书,请详细查看。
阿里不服一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过,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阿里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且是最终裁决。
所以,京东诉阿里“二选一”一案还没有正式审理,双方竟然就已经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了,可见,双方对此事的重视程度,以及竞争的激烈程度,仅仅一个“管辖权异议”,就用了小半年,真正开庭审理之后,恐怕还有一场法庭内外的交锋。
这个案件也非常重要,中国电商最大的两个巨头之间的法律交锋,对未来电商格局的走向,影响深远。
此裁决公布之后,目前尚未看到京东方面发布声明,不过阿里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发了一个“火药味”十足的声明:
对于这个声明,大家有些奇怪,声明第二条说“二选一”是个伪命题,第三条又说“二选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这是有些矛盾的。
另外,这样的声明,岂不是坐实的确存在“二选一”?但是《电商法》明确规定禁止“二选一”的。
不知王帅这个声明,到底想表达什么?
“二选一”到底是违反《电商法》,还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恐怕这官司的最终裁决,还会打到最高法院。
“二选一”在业内备受争议,来龙去脉不用多说,大家心知肚明。
只是,上升到法律层面,其实还是挺难判决的,如何界定《电商法》提到的“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又如何确定是竞争对手所为?
这种事肯定不会有聊天截图或者什么电话录音,更不会有合同什么的,如果平台不是用强制方法,而是利诱,比如暗示商家,如果只是在本平台参加大促,可以获得某某资源位,这种情况如何界定呢?并没有指名道姓要求你撤出某个平台,也没有明说,甚至,还可以做得更隐蔽一些,成立IP部门,引导商家投诉对方平台的商家侵权,挑拨品牌方内部各个渠道的利益关系,这样一来,就更没法判定“二选一”了。
还有一些商家,害怕两虎相争伤到自己,主动放弃一个平台,只选择一个平台做大促,品牌方自主的“二选一”,恐怕也不在少数。
所以,对于京东起诉阿里一案,胜诉的挑战还是很大滴,不过,只要抓住一个案例,还是有望成功,成功的意义不在于能拉回多少商家,而在于占据道义高地。
标签:电商,天猫,二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