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剧,学法律,曹洪林律师解析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剧情涉法问题。
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近期热播,是近年难得的好剧,得到了观众的热捧,相信追剧的朋友不少。既然是反腐败题材,就少不了法律问题,电视剧情节主线是大风服装公司的股权纠纷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事件和与之关联的腐败问题,曹洪林律师认为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电视剧的情节没有演绎清楚,让人看不明白,有必要进行法律解析。
剧中情节:由于山水集团的强拆,导致大风公司火灾,造成大量人员的受伤的群体事件,为此市委书记“达康书记”,布置律师团和有关部门讨论法律解决纠纷。其中透露出几个事实:
1、大风公司蔡总将公司股权(包含职工持股)质押给山水集团借贷,因逾期归还借款,经法院审判将大风公司的股权判决给山水集团;
2、取得大风公司股权的山水集团,本应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大风公司职工安置问题等债务,但是因为合同约定安置职工等问题由原股东蔡总承担,导致职工安置款无人承担。
对此曹洪林律师认为,这个情节颇为值得商榷:
第一、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押担保不得约定债务人不能偿债务时,将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山水集团实现质押权的形式应当是从拍卖质押物的价款中有限受偿,而不能主张将质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自己。所以法院直接判决大风公司的股权归山水集团的不太可能,这样的判决从司法实践上看中国恐怕没有一个法官敢做这样判决。
第二、如果是以山水集团如果是以申请法院拍卖质押物(大风公司的股权)的形式执行判决,考虑到大风公司的地块已经升值,所得价款应该远远超过山水集团的债权,拍卖的余款仍应归蔡总等原股东所有,大风公司有此巨款,应当能解决很多问题。
第三、老干部陈岩石说大风公司是国企改制,大部分股权由职工持有,工会主席郑西坡也是职工持股会的理事长。蔡总未经职工股东同意把属于职工的股份质押给山水集团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山水集团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在诉讼阶段,职工持股会应当作为第三人出庭,依法异议抗辩,法院不太可能支持山水集团在属于职工持股质押物上实现质押权。
第四、即使山水集团通过不法手段和有关官员的腐败行为获得了大风公司的股权,进而获得大风公司地块的使用权。那么其股东责任是必须履行的,至于山水集团和蔡的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只能在履行了义务之后,再行使追偿权。
第五、值得指出的是,山水集团获得是大风公司的股权而不是资产,依据公司法,山水集团作为股东是无权直接处分大风公司的土地和厂房的,在大风公司没有进破产清算前,山水集团擅自处分大风公司的资产甚至强行拆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所以,剧情中第1个情节应该是没交代清楚,容易让人误解;第2个情节所陈述的矛盾的法律分析也不对。“达康书记”如果请对了法律顾问,就不会这么为难了,依法行政,真的很重要。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合伙担保法》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标签:剧情,解析,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