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限为七天。
公示内容:入党发展对象的姓名(含曾用名)、性别、民族、学历、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公示单位党组织及受理群众举报的电话号码或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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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程序
1、预审。党支部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报所在党委预审。
2、公示。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在镇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将公示内容在镇内公开栏或宣传橱窗张贴展示。
3、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党委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
4、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详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对反映村民公示对象的问题,一般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镇干部职工公示对象的问题,由党委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党支部做好协助工作。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的过程中,党委和党支部要注意相互沟通和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5、调查结果的使用。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1)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公示对象的发展。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的,按预定方案进行,并在公示结束后由党委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责其限期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不予发展。
(4)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发展,暂缓发展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作出负责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支委会研究认为不影响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此后,如经查问题属实的,要做出处理。
(5)对在发展党员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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