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有下载,也可参阅下文。《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现对2003年印发的《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宁职称字3号)进行修改,并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4、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任期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职称计算机结业证书。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③乡镇(不含乡镇)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4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须通过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九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 (任职年限)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但1967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 2、1995年(含)前取得中师毕业学历或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3、1979年(含)以前高中毕业,1995年(含)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5、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6、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7、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小组,或组织、辅导学生运动队、文艺队等教育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担任过上述教育工作不少于2年。双学士或硕士学位者担任上述教育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 能胜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或课外活动小组指导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所带班级、中队或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学校德育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能胜任部分年级段的教学工作,熟悉所教学科教材的体系、结构及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并擅长一定年级的教学工作。能承担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3、教学效果优良。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学习和贯彻课程标准,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正确、科学,教学层次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教学方法得当,能根据学生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使学生主动学习,学会学习,寓德于教。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在教研备课活动中善于独立思考,吸收新知识信息,对教材掌握有深度,具有创新意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提供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的教科研成果材料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应有2篇(或1篇论文1篇案例);至少有1篇论文:(1)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2)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教学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3)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案例)评比中获奖,(4)或参与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研部门)组织编写并已正式出版的小学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有本人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教科研成果材料观点正确,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十三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成绩。 第四章 破格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类型 1967年(含)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不实行学历破格。 1、取得中师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不满9年,教龄15年以上,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必备条件; 2、1979年(含)前从事教学工作,高中毕业后教龄20年以上,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两条(其中一条为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破格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来,在区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和主办者证明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或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教科研论文,或在省辖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论文(包括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案例)共计3篇(其中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不少于2篇)。 4、参加编写经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5、积极参加经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本人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课题研究或实验报告,并通过省辖市以上教科研部门组织的鉴定,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具备第三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第四条教师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初定相应的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中师(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二级教师。 2、取得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大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小学一级教师; 3、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 5、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对极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需学历破格的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教导(务)主任、总务主任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一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十九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区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及教案分析也可视作教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放宽一个档次,但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取得经省教育厅认定的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其中有一个专科学历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二十二条 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小学教师可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三条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1至2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4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教育科研工作并开设科研讲座2到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15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教研科研人员须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的电教教材稿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2006年起试行。bb4cc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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