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方式及范围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第八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承包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
(二)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三)单项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50%执行,各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20%执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共同投资的,按照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指定的强制审查、检验、测绘等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并且国有、集体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并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并且企业或单位或者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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