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会是一种民间自发的信用融资行为。一般由发起人邀请若干亲友参加,定期举办。参与者每期缴纳“会费”,每期筹集的会款按约定的规则归某位会员所有。每人一次,一会一轮回。合会参与者可以通过合会筹措资金或赚取利息。但早期合会产生主要源于其合作互助的性质。“凡中、下层民众不能无缓急,有了缓急,因一时周转不灵,得不到现款,于是有合会之举,仰求亲友帮忙,以助其成”。据称我国合会起源于唐宋年间,现今主要流行于江南,以福建、广东、浙江、台湾地区为主。
按照会款归属人的确定规则不同,合会分为标会、摇会、轮会、八仙会、单刀会等形式。标会是通过公开比较投标金额高低的方式,由标金最高者获得该次总会款的支配权。 会首:标会的发起人称“会首”,或称“会头”。会首也可由参与标会的人共同推举产生,只能是一人。标会首期筹款归会首所有,同时会首负有义务召集每期聚会、收取会钱并把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如有成员违约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须先行垫付,再向该会员追讨。
会脚:除会首外其他参与标会的人。
会员:会首、会脚的总称。
标金:事先约定的每个会员每期须缴纳的会费。
得标:获得某期筹集的全部会款。
死会与活会:标会对于已经得标的会脚即为“死会”,尚未得标者即为“活会”。
出险会:如果有已经得标的会员开始不缴或拖欠会款,此标会即为“出险会”。
倒会:某会员得标后不再缴交会款的行为称为“倒会”。
内标会:死会会员每期缴交约定标金,活会会员缴交约定标金扣除当月得标利息,这种标会称为“内标会”。
外标会:死会会员每期缴交约定标金加投标利息,活会会员缴款约定标金,这种标会称为“外标会”。 某标会会脚23人,会首1人,共计24名会员。每月开标一次,约定月标金10000元。形式为内标会,会首为甲。
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按规则会首甲得标。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实际上凡是会首即在首期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
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3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乙得标。甲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乙,其他22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10000+9200*22=212400元。尔后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三个月,第三次聚会投标,22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丙出价1200元最高,第三个月即由丙得标。甲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丙,其他21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1200=8800元给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借得10000*2+8800*21 = 204800元。尔后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四个月,第四次聚会投标,21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丁出价900元最高,第四个月即由丁得标。甲乙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丁,其他20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900=9100元给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借得10000*3+8900*20 = 208000元。尔后丁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
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戊从未得标。此人在最后第24个月时必定得标(因其他所有会脚都已死会)。所有前面23人都必须缴交10000元给他,他可以一次得标230000元。标会至此结束。 1、筹资。以实例中乙为例,他通过在第2期投注800元的利息,获得其他会员缴纳的会款共计21.2万元,以解自己的燃眉之急。他其他期每期付出10000元标金,共23期,合计付出23万元。他的收付差1.8万元,可视作他的融资费用。因为标会具有筹资的作用,标会可以办成温馨的互助会,甚至成为一方亲友定期联络感情的社团。
2、获取利息。以实例中戊为例,他在最后一期获得23万元,而他在前面除第1期外每期付出的标金均低于10000元,故他获取了一笔利息收入(收入金额取决于其他会脚每期投标的利息)。 标会存在于民间,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认可其合法地位,产生纠纷时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特别是那种大规模集群性的投机性标会或以骗取会款而设立的恶性标会。一般标会利息上限没有事先限制,标中最高利息者得会钱,而不问其用途和还款收入来源。如果会员标中利息过高,而其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或者是转放到更高中标利息的标会以赚取利息差,那么金融风险就陡增。极端时会出现标会之间大规模会套会、会抬会,中标利息越来越偏高,一旦会首或者会员中出现欺诈逃逸,就导致支付链和信任链的断裂,发生大规模倒会风波,直至相互斗殴、寻仇,引发社会动荡。
为了规避风险,标会宜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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