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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出台的配套政策包括哪些?

2024-08-16 07:40:49 编辑:join 浏览量:560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出台的配套政策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社保、医保统筹、退休及 待遇方面的衔接等有关政策,具体实施时应按照本地相关规定执 行。如安徽省规定:(1) 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资 产评估、产权界定,对现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应转为国家资本金或 股本金(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其处置和管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 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宽从优执行。对转企单位在本次改制确定的资产 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 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2)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暂予保留, 但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按照《安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 政办〔2000〕32号)有关规定办理。(3)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允许其国有 股权全部或部分出让;一次性付款的可下调10%股价;净资产为 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4)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参照《安徽省人民 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 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73号),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 系,按照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 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对重新聘用人员,经 被聘用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 个人股份。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支付 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如国 有资产变现资金仍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对经营服务 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有关减免政策。(5)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纳入本地社会 保障体系。有关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及离退休人员待遇 计发、调整问题,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 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6) 对经省编办批准实行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截至2005年 12月31日,其转企前的原在编、在职、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调档复核 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 案。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所需资金,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 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 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 疗保险费,单位所缴纳的费用原则上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出, 不足部分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划拨补助,或由省财政从省属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调剂解决。(7) 转企后参加工作和调人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缴纳和发放 按企业办法执行。改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均按企 业的规定执行,并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标签:转企,事业单位,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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