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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是什么?

2024-08-17 14:22:07 编辑:join 浏览量:605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是什么?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是什么?

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提出建筑室外排水设计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小区污水重力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时设计计算中注意

当小区位于市区之内或地形坡度许可小区污水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时,这时小区污水管道可按接管进行水力计算,计算方法通常是列表计算,不过在设计参数选择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小区污水管道排出点城市污水干管的埋深,合理运用落差以减小管道的管径。最后小河能否重力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校核结果若不能排入,可适当放大某些管道的管径,适当减小敷设坡度以达到排入目的;如果接入管道落差太大则可设计跌水井。

2.室外管材

(1)室外无压排水管一般很少采用金属管,只有当排水管需要承受较高压力或对渗漏要求严格的地方(污水泵站的进水管和出水管)才采用金属管材,较为罕见的为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双壁波纹管,HDPE高密度缠绕管在室外得到广泛应用。

(2)钢筋混凝土管的管口形式常用的有平口管,企口管,承插口管,借口一般分为柔性接口,刚性接口,半柔性接口。

柔性接口:橡胶圈接口,沥青油膏,石棉沥青卷材料。

刚性接口:水泥砂浆,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接口。

半柔性接口:石棉水泥接口

对于接口要求强度较高,严密性闭水性较好的污水管宜采用柔性或半柔性接口。

纵向管线布置:电力,电讯,煤气,给水,热力,雨水,污水

3.污水检查井管径间距

不大于160mm不大于30m大于200mm不大于40m

0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0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0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07、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08、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0809、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10、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11、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200312、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200713、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20061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1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年版)19、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22、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20062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19932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2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2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2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 18919-20023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 18920-20023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32、污水再生产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3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34、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35、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125-2010

第1.0.1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排水量 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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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第3.1.2条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第3.1.3条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第3.1.4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第3.1.5条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第3.1.6条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第3.1.7条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第3.1.8条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第3.1.9条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第3.1.10条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第3.1.11条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标签:设计规范,给排水,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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