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如何办理法人的变更?变更的流程怎么走呢?小编把整理好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手续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具体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法人变更协议书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该表中);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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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资不抵债
1、资不抵债与清偿不能有什么区别?
支付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客观状态。它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不过,作为例外,我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此可见,资不抵债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外部性出发,而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内部性出发。前者重在形式,后者重在实质。两者有机地构成了公司法、破产法中的一对概念。当一个公司逐渐步入将触及到众多利益的破产境地时,这一对概念无疑构成了两个严密的监控时点。
2、如何认定资不抵债?
我们可以查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就提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
实践中,该标准是【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需要考虑企业信用、偿债能力等因素,同时,我们在计算债务数额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到期,即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债务。
更为具体的证据认定,我们可以查阅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果显示【资不抵债】,那么一般就可以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当然,还存在例外情形,例如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具备以下情形也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公司资不抵债,企业如何运营?
基本情况:
资阳市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从09年成立至15年6月,一方面公司主营业务一致无法取得重大突破,营业收入一直在一千万至两千万之间徘徊,公司经营至2013年发生重大财务危机,项目投资资金超过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在引入银行贷款资金后还是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在这个期间公司通过借入民间贷款资金苦苦支撑,由于主营业务不能产生大量的现金流,且要归还高额的民间借贷资金的利息,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运营下去。另一方面企业财务核算混乱,导致企业财务信息无法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由于公司大量亏损,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的情况,且资金链已经断裂,无继续经营下去的可能,于是企业需要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同时需要对企业账务进行梳理。
处理方案:
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提供企业资不抵债的证明,并且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破产清算管理人,需要重新对企业账务进行清理。因此本事务所在承接该项目后,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务从成立之日起进行逐笔的清理,发现不规范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改。另一方面根据财务梳理的结果,出具一份被审计单位清产核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向法院提请破产申请的书面材料。由于我们提前为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财务梳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整改意见,这样在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成立资产管理人后可以快速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企业节省了时间,同时也事前排除了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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