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目前已经取消了五五摊销法
具体如下:
(1)一次摊销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比较短、容易损坏、破碎、而且一次领用不多的低值易耗品。正因为它价值较低,数量不多,所以一次全部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也不会对本期的利润造成太大的影响。
(2)分期摊销法
采用这种方法时,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先计入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然后根据低值易耗品价值和耐用期限计算每期摊销额,分期摊入各期有关成本、费用账户。
适用范围:适用于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短的低值易耗品。因为价值较高,所以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的费用,根据使用期限分期摊销,又不会导致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较长。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器具、工具,应作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时间条件的,可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或按会计规定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并税前扣除。
所以,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年限,税法遵循会计规定,两者并没有不同。
低值易耗品摊销税法遵守会计准则核算的规定。所以没有不同,可以看情况一次性摊销或者五五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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