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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叉车肇事事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肇事司机具体犯了哪些罪呢?

2024-05-02 04:28:20 编辑:join 浏览量:622

烟台叉车肇事事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肇事司机具体犯了哪些罪呢?

事件恶劣,影响极坏,破坏公共财产,故意伤人,违反交通规则,每一项犯罪都是特别严重的。

事件描述:25日早上7:20左右,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公交车车终点站附近发生一起男子驾驶叉车撞人事件,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果断开枪将嫌疑人击毙,并有现场目击者称,嫌疑人曾驾驶叉车撞毁一警用摩托车。

首先,他驾驶叉车时逆行时顺行,违反交通规则。其次,撞毁护栏等,属于破坏公共财物,撞死一人,十余人受伤,这是故意伤害,更为过分的是撞毁警用车辆,属于袭警。

该男子行为恶毒,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故意伤人而试图袭警的情况下,多方警告劝阻他都至若茫然,警方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至于说该男子具体犯了那些罪,本次袭击事件该如何定性,案件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希望网友不要谣传事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在公众看来在发生在烟台的这起事件似乎最终是以肇事司机的死亡收场的,但其实在这之后当地警方可能还需要开展大量的后续工作。

我们要讨论司机具体犯了什么罪,首先要看到他的结局——被警方用枪击毙。

枪支作为一种武器具有很强大杀伤力,因此我国对于枪支的管理极其严格,公安机关是少数常备武器的部门之一。早在1996年国务院就专门出台了一部法律用以规范公安民警在日常勤务中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予以了明确规定,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该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在烟台事件中,肇事的叉车司机驾驶叉车在人流车辆密集的公共道路上肆意的撞击行人和车辆,该行为危害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安全,而并非针对某个特定的人或者车辆,最终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的严重后果,这种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在赶赴现场后对此进行了制止,但是这位肇事者不听劝阻,作为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不可能放任其继续实施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终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您认同丹妹的回答不要忘记点赞并关注哦~

2018年6月25日7时20分,一名中年男子开着一辆绿色小型叉车,由烟台市芝罘区自化工路自西向东开到幸福中路,疯狂袭击过往车辆。

一位路旁的超市老板目击了全程,她看到那辆叉车一路横冲直撞,见车就铲,一度高举着铲起来的黑色汽车不放。在特警赶到前,几位烟台市民还曾不断拿起路旁建筑用的砖头,向驾驶位置丢掷,希望阻止叉车司机。

烟台公安和特警、消防均赶往现场。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现场1人被撞身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路边护栏被撞碎十几米。

警方发布了案情通报:

因案件还在调查当中,暂无更多情况披露,有关案犯的犯罪动机、前因后果现在还没有更多资料。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为现场民警点赞!感谢警方的当机立断,避免了更多人受伤甚至送命。

更要为几位勇敢市民点赞!感谢他们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敢地制止歹徒行凶作恶。

事件发生后,又有一些人留言说什么要深挖社会原因,这真的是颠倒黑白,不知好赖!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管受到了多大委屈,凡是冲无辜群众下手的,都是暴恐分子,都决不可同情,决不能原谅!

在冲向群众的那一刻,事件的性质就完全变了,以不特定老百姓为侵害对象的人,都死有余辜、罪无可赦。

在警方公布案情之前,大家还是不要瞎议论。

仍然还有一些好事者质问造成这个事件的社会原因,我只想问你,你如果遭遇不公,也会报复社会、乱杀无辜吗?

冤有头债有主,该找谁就找谁。

不去找该找的,冲无辜群众下手,这样的人死有余辜!

6月25日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车终点站附近发生一起男子驾驶叉车撞人事件,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嫌疑人击毙。

显然,该男子开着叉车在繁华路段横冲直撞,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熟悉这个罪名的朋友可能会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确实该男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确实符合这两个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特征是其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并且造成的伤害后果也是可控的,一般不会造成大范围的伤害后果。如果该男子的伤害目标是特定的某个人,他开着叉车追着他跑,把他叉死以后也就停止行动了,这就属于故意杀人罪。

但是,该案中这名男子驾驶叉车在人群中横冲直撞,他并没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公私财产造成伤害。并且在密集人群中开车叉车横冲直撞,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是不可控的,这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因此,对该男子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而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机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叉车司机驾驶叉车在公共道路上肆意伤人,破坏公共设施,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叉车司机的行为造成1人死亡,十多人受伤,并造成多车损毁,马路隔离栏被撞坏等,属于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以法律为准则,公民应以法律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叉车司机或许受到不公待遇,但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非通过暴力、其他危险方法发泄、报复,祸及无辜。最后,叉车司机被击毙,他的事情又得不到解决。

这个毫无人性的叉车司机,真的罪不容诛!

直到目前,也不知道这个家伙的动机,为什么要仇视社会,为什么要作出这种人神共愤的事情来?

这种以不特定对象为侵害目标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种犯罪危害性极大,此案的后果--死亡一人,受伤十几人,即能说明问题。

出警人员的当机立断,将其进行当场击毙,挽救了潜在的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这样的结果,笔者当然是拍手称快。

在此事发生时,据说有见义勇为的市民,拿着砖头准备制止叉车司机,如果市民的行为对其造成伤亡的后果,那也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行凶者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叉车司机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如果致其死亡,也与其行为的后果相当,不属于防卫过当。而且法律还规定无限正当防卫,对于这种行凶杀人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犯罪分子身亡,那也是其咎由自取,怪不得他人!

个人观点:

无论肇事司机犯了什么罪,但是目前其已经被击毙的情况下,再来讨论其实没有什么意义。我更好奇是什么事情让这位肇事司机冒死开着铲车去撞人然后还被击毙,因为这件事情当中的蹊跷之处还是比较多的:

1、如果是报复社会,为何不开轿车而是开铲车?(铲车周围没有玻璃,不能保护自己)

2、为何在警察多次警告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停止其犯罪行为?从其行为来看更像是但求一死的决心;

但从这两点来说,我认为本案当中的王志华的行为就难以理解,当然关于其为何开铲车撞人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为准。

如果铲车司机未被击毙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其构成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不管因为什么事,用这种报复社会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实为不智选择。

时间:6月25日7时20分

事情经过:烟台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车终点站附近,一人驾驶叉车疯狂撞人,马路护栏被损坏,路人捡起砖头石子砸向叉车司机。

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目前事件造成一死多伤,凶犯所犯杀人罪那是肯定的,当然凶手已经死亡,但法律并不会放过他,法律将会追讨其经济赔偿问题,在这件事情中有多辆汽车被损坏,还有后续伤员问题。

这次民警的果断开枪,挽回了许多损失与人员伤亡,这必须点赞。

大家要坚决不信谣,不传谣。

欢迎关注我,我是光明观天下

不用细数该男子犯了哪些罪,仅仅是其中驾驶叉车在公路上疯狂撞人和车辆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就目前通报信息来看,已经造成了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该男子已经被当场击毙,再谈死刑也没什么意义了。

我看到有很多评论在揣测该男子的犯罪动机,甚至有人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走投无路之下的报复社会。在事件结果没有公布之前,我不敢苟同这个猜测。

即使你有再大的理由,也不能把怒气撒在无辜群众身上。这是懦夫的心理,也是疯狂的行径,幸亏民警将其当场击毙才制止了更多无辜群众免受伤害。

不要试图用正常人的心理去揣测此类极端的犯罪行为,当他被仇恨和毁灭控制时已经注定了死亡。

标签:肇事,叉车,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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