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律所的共同投资者就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之一。高级合伙人是指有股份的,合伙人只有名义或有一点分红,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律师事务所就我国而言有两种,一种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另一种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特殊合伙,主要是由合伙人、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组成。而同样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因人数的多少而发生行政划分的不同。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有高级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分。而高级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中行政级别较高的合伙人,除主任外,可以视为是副主任。
合伙人,是指组织或个人合伙经营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就是合伙人。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书”,同意各合伙人付出资本或劳务的方式共同建立公司,并规定获利与损失的分摊方式,共同承担公司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标签:合伙人,律师,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