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村(社区)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规范村(社区)干部行为,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工作务实、群众满意的村(社区)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社区)干部,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村(社区)文书、计生专干、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群众公认原则,目标选人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综合配套原则。
第四条 村干部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能较好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热心为村(居)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懂管理、善经营,带头致富、带领致富能力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强。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村干部工作岗位需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五条 选拔渠道。村(社区)干部的选拔应坚持因地制宜,着重扩大选人视野,注重从致富带头人、企业骨干、复退军人、务工及经商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干部等群体的优秀分子中进行选拔。
第六条 选拔方式。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必须经过党员民主推荐和群众推选测评,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届中也可采取党内选举与组织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对村(社区)党组织班子进行调整。村(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程序,由全体村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文书、计生专干、妇女主任等职务原则上由村(社区)【两委】委员兼任。团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召开全村(社区)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村(社区)【两委】委员中的年轻同志兼任。
第七条 村干部职数设置
(一)村(社区)党组织班子的职数设置以党员人数为标准: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村(社区)原则上设党组织书记1名,委员2名(不含党组织书记);党员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原则上设党组织书记1名,委员4名(不含党组织书记);总支委员和下设支部的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中的党员担任。
(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数设置以人口、面积和经济状况为标准: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原则上设主任1名,委员2名(不含主任);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原则上设主任1名,委员4名(不含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村(社区)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社区)党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居)民自治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村(社区)党组织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村(居)民委会班子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两委】全面工作,村(居)民委会主任负责村(居)委会全面工作,村(社区)党组织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按【两委】班子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要工作职责
1.推动科学发展。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带领群众致富。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和引导党员群众抓好农业生产,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搞好生产服务和资源开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3.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到村民群众中去。了解群众所思所想,听取群众对村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做好困难群众帮扶工作。
4.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村(居)民群众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集体观念,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带头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村(社区)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组织开展好【党日】活动、党员民主评议等党内事务。负责抓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抓好对村(社区)、组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抓好党员的管理、教育、培训,了解和掌握本支部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关心和帮助党员。
2.安排党的组织生活,掌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帮助党员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认真学习和掌握党员发展工作方针,了解积极分子的各方面情况,提出发展党员意见,主动做好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和转正手续。
4.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老党员作用。
5.收缴党费,转接组织关系,做好村(社区)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1.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带领村(居)委会一班人,组织村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开展村民自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主持村(居)委会的全面工作,组织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3.定期向村(社区)党组织报告村(居)委会工作落实情况。
4.坚持【七步工作法】,实行【一事一议】,召集村委会成员讨论设计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项并提交村(居)民会议决定。组织村民搞好生产,帮助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带领村民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5.组织搞好村务公开、组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6.带领村(居)民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村(居)民因地制宜兴办本村(社区)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
7.带头支持村党支部的决定,组织村委会成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8.抓好财务管理,坚持各项财务制度。
(四)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
2.服从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主任领导,协助村(居)委会主任做好村(居)委会各项工作。
3.积极了解村民的意见,及时向村(居)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及要求。
4.向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惠农政策。
5.接受村(居)民的监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虚心接受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评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村级建设努力工作。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教育培训职责。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主要负责村书记、主任的培训;其余村(社区)干部由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培训;村(社区)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落实。
第十条 教育培训的重点。坚持以政治理论教育、岗位业务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全面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方法。一是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包括【三会一课】、专题学习以及干部自学;二是定期培训。在新一轮村(社区)换届选举后,要对村(社区)干部进行一次集中陪训,同时村(社区)干部每年接受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对新任职的村(社区)干部,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三是学历教育。鼓励村(社区)干部通过成人高中、党校以及自学考试等途径参加学习教育。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村(社区)干部工作考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做到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要结合运用民主测评和实绩分析的方法提高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建立村干部上考下评制度。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年初应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要对村(社区)干部本年度工作任务实行量化考核。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年终对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要分别向党员大会、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述职。同时,任期届满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也要就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工作情况述职述廉。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村(社区)干部的年度考核由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对村干部的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分为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两方面,采取乡镇综合考核和党员群众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在民主测评前村干部应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测评。乡镇综合考核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结果按照4:6的权重进行计算评定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综合考核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侧重通过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衡量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当年经济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包括乡(镇)分解下达的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情况等。
(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情况;上级部门统筹安排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情况,农村贫困家庭低保政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五保户、残疾人、贫困户等弱势群体救助政策、扶贫项目、扶贫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包括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预防打击犯罪,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治安防范措施等落实情况;普法宣传教育、依法治村(社区)情况等。
(五)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科技文化知识普及,移风易俗,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风貌打造等情况。
(六)基层组织建设。包括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各项制度和规划、计划制定情况,党员发展和教育情况,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情况;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使用情况,群团组织建设情况,村(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等。
(七)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班子履行职责和述职述廉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等。
(八)民主政治建设。包括贯彻执行《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组织法规情况,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建设落实情况,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协作情况等。
(九)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村(社区)干部的报酬、奖励、任用直接挂钩。各乡镇可在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的15%以内确定一定比例作为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考核发放。对优秀的村(社区)干部,应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基本称职的村(社区)干部,应指出其确定和不足,督促其整改;对不称职的村(社区)干部,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村(社区)干部工作职责或因故意、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薪停职、组织调整等处理。【停薪停权】期间,不发给工作报酬、不安排工作;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免职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村(居)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由本村(社区)五分之一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后依法进行。村(社区)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停薪停职】、组织调整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计划生育、房屋建设等重要问题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影响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的。
(三)非法参与、组织、怂恿上访,或因工作不力、个人过失造成群众两次以上越级上访或一次以上集体上访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一个月以上的。
(五)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不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目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群众反响强烈,年度考核或党员群众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二的。
(七)参与封建迷信或信封邪教的。
(八)为政不廉、生活腐化、以权谋私,侵犯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十八条 村(社区)干部的薪酬待遇,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叙府办函?2009?155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村(社区)干部【一定三有】要求,建立村(社区)干部正常离职保障制度,对建国以来全县建制村(大队)任期满一届且无固定收入的在世正常离职村干部,按照每任满一届每人每月补助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村(社区)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管理,县直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查处村(社区)干部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组织部门负责村级班子建设规划,指导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和村(社区)干部管理考核工作;民政部门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按工作职责指导和管理村(社区)干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档案管理。以乡镇党委、政府为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现任村(社区)干部和离职村(社区)干部档案,实现村干部选拔、任用、培训、管理等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两委】班子的任职情况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或备案时,应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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