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大学生李某将运营铁路局告上法庭。今天下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普列无烟诉讼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哈尔滨铁路局在列车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应予纠正,判令其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去年6月9日,刚结束高考的李某从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为了有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她特意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上车后却发现“烟雾缭绕”,充满刺鼻烟味。李某说,她乘坐的两趟往返列车上均设置有吸烟区,多名乘客在客运列车上吸烟,无人劝阻。为此,她一路上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躲避。
李某认为,这列火车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为此,她将列车运营方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取消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等。对此,被告认为,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造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车票背面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规定,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被告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也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为其在列车内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被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予纠正。
解读
法律无明确规定,铁路局为何被判担责?
记者查询发现,201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高铁车厢内或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对吸烟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对吸烟导致列车火灾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上述规定并未提出普通列车需全程全面禁烟。此前,在绿皮火车车厢连接处,设立吸烟区的做法较为常见。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为何认定铁路局设吸烟区违反承运人的义务,需承担责任?
法院表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列车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所默许的吸烟情形发生,必然会导致车内环境质量降低。尽管列车连接处通风条件相对较好,但吸烟散发的烟雾有弥漫性,会飘散到车厢内都,渗入到车内装饰器具,这就降低了列车整体的空气质量,影响旅客乘车环境。
其次,铁路局张贴在列车的安全须知明确记载“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列车没有指定吸烟区域,是全车(包括车厢连接处)禁烟。这意味着乘该次列车的旅客应在各部位遵守禁烟规定,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而铁路局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行为与上述安全须知内容相矛盾。
对于铁路局提出“我国有3亿吸烟者,提高服务质量应体现在对上述人群进行疏导而不是全面禁烟”的观点,法院认为,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无边界的。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
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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